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护手套、防护鞋、安全带、防护服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含临时工、合同工、实习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一)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及发放标准;
(二)组织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保管和发放;
(三)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五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包括申领、登记、检查及督促正确使用。
第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保障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的落实。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从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安全标志(LA标志)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八条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到货后,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检验报告及外观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九条 禁止采购和使用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的“三无”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发放标准与周期
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岗位工种及作业环境危害因素进行配发,实行“定人、定岗、定品种、定周期”的发放原则。
第十一条 常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如下(可结合单位实际调整):
(一)安全帽:管理人员及进入生产现场人员每人1顶,有效期30个月;
(二)防护眼镜:接触粉尘、飞溅物岗位每人1副,有效期12个月;
(三)防尘口罩:粉尘作业岗位每人每月2只;
(四)防护手套:按岗位需要每月发放1-2双;
(五)防护鞋:生产岗位每人1双,有效期12个月;
(六)安全带:高处作业人员每人1条,有效期24个月;
(七)防护服:按工种及防护要求配备,有效期12-24个月。
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前更换或补发:
(一)劳动防护用品损坏无法修复的;
(二)因抢救事故或特殊作业造成损坏的;
(三)工种调整需更换相应防护用品的。
第五章 发放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建立台账,实行领用签字制度,领取人应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改装或拆除防护部件;发现防护用品失效时应及时报告并申请更换。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佩戴使用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六条 对从事临时作业、参观学习等非固定岗位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应按规定佩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转卖、变卖或挪作他用;因个人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折价赔偿后方可补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